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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规则浅谈(一)

来源:首高网 张晓丽 2013/10/29 16:09:16

摘要:12年前的中国对高尔夫知之甚少,高尔夫就是规则和金钱的象征,但是随着中国的迅猛发展,高尔夫也慢慢的在中国球场上普及起来,开始慢慢的走下神坛,成为一项体育赛事。为了更好的了解高尔夫,就必须先了解他的赛制塞规。

12年前的中国对高尔夫知之甚少,高尔夫就是规则和金钱的象征,但是随着中国的迅猛发展,高尔夫也慢慢的在中国球场上普及起来,开始慢慢的走下神坛,成为一项体育赛事。为了更好的了解高尔夫,就必须先了解他的赛制塞规。

《高尔夫球规则》是由苏格兰圣安德鲁斯皇家古老高尔夫俱乐部和美国高尔夫球协会共同制订和颁布的,是从事高尔夫球运动的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打球规则(一)

1 比赛

1-1.总则  

高尔夫球比赛是依照规则从发球区开始使用球杆对一个球经一次击球或连续击球将球打入球洞内。

1-2.对球施加影响  

除按照规则行动以外,球员或球童不得有影响球的位置或运动的任何行为。(可移动妨碍物的取除——见规则24-1。)   

违反规则1-2的处罚: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注:在严重违反规则1-2的场合,委员会可处以取消资格的处罚。如果委员会认为球员影响球的位置或运动的行为给本人或另外一名球员带来了明显的利益,或使其伙伴以外的其他球员处于明显不利的情况,则该球员被视为严重违反了规则1-2.

1-3.商议的违反规则  

球员之间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来排除任何规则的应用或免除已被判决的处罚。  

违反规则1-3的处罚:比洞赛——取消双方资格;比杆赛——取消有关比赛者的资格。   

(比杆赛中商议的不按顺序打球——见规则10 -2c。)

1-4.规则中未写明的问题  

如果出现规则中没有规定的任何有争议的问题,应按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

规则2 比洞赛

2-1.总则  

比洞赛是在规定一轮(委员会另有规定时除外)中一方对抗另一方的比赛。  

比洞赛是以每洞决定胜负的。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以较少的击球次数击球入洞的一方为该洞的胜者。在有差点的比赛中,净杆数较少的一方为该洞的胜者。  

表达比赛的状态时采用以下术语:几洞“领先(holes up)”,“积分相等(all square)”或几洞“待打(to play)”。  

当一方领先的洞数与待打的洞数相等时,该一方被称为“等洞方(dormie)”。

2-2.平分之洞  

双方都以相同的击球次数打完一洞,则该洞平分。  

当一名球员已击球入洞而他的对手尚差一次击球即可平分时,如果该球员随后发生了犯规需受处罚,则该洞平分。

2-3.比赛的胜者  

比洞赛(除委员会另有规定,在规定一轮)中,当一方领先的洞数多于待打洞数时,则该方获胜。  

如果出现平局,委员会可以将规定一轮延长数洞直至决出胜负为止。

2-4.免除下一次击球,一洞或整个比赛认输  

在一场比赛开始之前的任何时间,球员均可以认输这场比赛。

在一洞的打球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球员可以在该洞认输。

当对手的球处于静止状态时,球员可以在任何时候免除对手的下一次击球,则对手被认为已以下一次击球入洞,球可以由任何一方移开。  

免除下一次击球、在一洞或整个比赛中认输的决定不能被拒绝或撤消。  

(悬停在洞口边的球——见规则16-2)
 
2-5.对处置程序的疑义;争议和申诉  

在比洞赛中,如果球员之间发生疑问或争议,球员可以提出申诉。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由委员会授权的代表没有到场时,有关球员必须继续比赛,不得拖延时间。只有在提出申诉的球员通报其对手(i)他正在提出申诉;(ii)所处的事实状况;而且(iii)他要求裁决时,委员会才可以考虑受理申诉。申诉必须在该比洞赛中的任何球员在下一洞发球区打球之前提出,如果是在比赛的最后一洞,则必须在该比洞赛中所有球员离开球洞区前提出。  

在上述时间后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以考虑,除非它是基于提出申诉的球员前所未知的事实而且提出申诉的球员被对手提供了错误的信息(规则6-2a和9)。   

一旦比赛结果正式公布,之后提出的任何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以考虑,除非委员会确信对手知道他当时是在提供错误的信息。

2-6.一般处罚   

另有规定时除外,在比洞赛中对违反规则的处罚为该洞负。 

规则3 比杆赛 

3-1.胜者  

以最少的击球次数打完规定一轮或数轮的比赛者为胜者。  

在有差点的比赛中,以最少的净杆数打完规定一轮或数轮的比赛者为胜者。

3-2. 未击球进洞  

如果比赛者在任何一洞不履行击球入洞,并且在下一洞发球区进行击球之前,若是在该轮的最后一洞则是在他离开球洞区前,没有纠正错误,他要被取消资格。

3-3.对处置程序的疑义  

a.处置程序  

在比杆赛中,如果比赛者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利或正确的处置程序有疑问时,他可以两个球打完该洞而不受罚。  

在发生有疑义的状况后,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比赛者必须向他的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宣布他将打两个球,以及规则允许时他将采用哪个球的分数。如果他没有这样做,则规则3-3b(ii)的条款适用。    

比赛者必须在提交自己的记分卡之前向委员会报告该事实;如果未履行这一手续,则他要被取消资格。   

b.关于洞的分数的决定   

(i)如果比赛者事先选择要采用其分数的球是按照规则打的,则该球的分数为比赛者在该洞的分数。否则,如果规则允许另一个球采用的处置程序,则采用另一球的分数。   

(ii)如果比赛者没有事先宣布他将以两个球打完该洞的决定或他将选择哪个球的分数,在按照规则打了初始球的情况下,初始球的分数被采用。如果初始球不是打的两个球中的一个,若第一个球是按照规则打的,则第一个成为使用中球的球的分数被采用。否则,如果规则允许另一个球采用的处置程序,则采用另一球的分数。  

注1:如果一个比赛者按照规则3-3打了第二个球,经判定,根据规则另一个球被认定为计算杆数之球,此后该比赛者对第二个球进行的击球不予计算,仅仅因打该球而发生的罚杆也不予考虑。  

注2:按照规则3-3打的第二个球不是规则27-2中规定的暂定球。

3-4.拒绝遵守规则  

如果一个比赛者拒绝遵守规则而影响了另一名比赛者的权利时,他要被取消资格。

3-5.一般处罚   

另有规定时除外,在比杆赛中对违反规则的处罚为加罚两杆。

球杆和球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按照R & A的有关规定,在任何时候拥有变更有关球杆、球和其它用具的规则(见附属规则II和附属规则III)以及对这些相关规则做出解释或变更解释的权利。

规则4 球杆   

球员对球杆是否符合规则有疑问时,应向R&A规则有限公司咨询。   

制造业者应向R&A规则有限公司提交样品,对计划制造的球杆是否符合规则接受裁决。如果制造业者在制造和/或推广该球杆之前未提交样品或等待裁决,他就要承担球杆不符合规则的风险。   

必要时,向R & A提交球杆的样品,接受其判定。出于参考的目的,任何提交的样品将成为R&A规则有限公司的所有物。

4-1.球杆的形状和构成  

a.总则  

球员的球杆必须符合本规则以及附属规则II中阐明的规定、规格与解释。   
 
注释: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33-1)中规定:按照型号和杆面倾角进行识别,球员携带的任何1号木杆的杆头必须是R&A规则有限公司最新公布的《符合标准的一号木杆杆头一览表》中指定的杆头。

b.磨损和改造  

符合规则的新球杆经正常使用被磨损后仍被视为符合规则的。任何部分被故意改造的球杆都被视为是新球杆,其被改变后的状态必须符合规则。

4-2.打球性能被改变和附加物  

a.打球性能被改变  

在规定一轮中,不得通过调节或通过其它手段故意改变球杆的打球性能。  

b.附加物  

不得以影响球的运动为目的在杆面上施加附加物。  

* 携带但未使用违反规则4-1或4-2的球杆进行击球的处罚:

比洞赛—在发现犯规的球洞的比赛结束时,对该场比赛的状态进行调整。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处以扣除1个球洞的处罚。每轮最多扣除2个球洞。

比杆赛—对发生犯规的各洞罚2杆,每轮最多罚4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当犯规发生在两洞比赛之间时,处罚施予下一个球洞。

波基和标准杆比赛—参见规则32-1a的注释1。

定分式比赛—参见规则32-1b的注释1。

* 发现犯规后,球员必须立即向比洞赛中的对手或比杆赛中的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进行声明—自己将不使用违反规则4-1或4-2的球杆。如果球员没有这样做,他要被取消资格。

违反规则4-1或4-2的处罚:取消资格。

4-3.损坏的球杆;修理和更换  

a.在正常球场打球时损坏  

在规定一轮中,如果球员的球杆在正常球场状况下打球被损坏,该球员可以:  

(i) 在该规定一轮的剩余部分中,在被损坏的状态下继续使用该球杆;

(ii) 在没有不正当延误的前提下进行修理或请人修理;

(iii) 仅限于球杆不适于使用的状况,作为附加的选择,可以以任何球杆更换损坏的球杆。球杆的更换不得导致任何不正当延误,且不得通过借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自己打球而选择的球杆来更换球杆。   

违反规则4-3a的处罚:    

见规则4-4a或b和c的处罚说明。   

注:如果一支球杆从实质上被损坏,如杆身凹陷、明显弯曲或折断,杆头松动、脱落或明显变形,或握柄松动,则该球杆为不适于使用的球杆。如果一支球杆仅仅因为球杆的着地角或杆面倾角被改变或球杆杆头上有划伤不能被视为是不适于使用的球杆。  

b.不是在正常球场打球时的损坏  

在规定一轮中,如果球员的球杆不是在正常球场状况下打球被损坏,导致该球杆不符合规格或打球性能被改变,则该球杆不得在该轮中继续使用或更换。   

c.一轮之前的损坏  

球员可以使用在一轮开始之前损坏的球杆,但该球杆在其损坏的状态下需符合规则的要求。  
 
在打球性能没有被改变和打球没有被不正当延误的前提下,球杆在一轮之前发生的损坏可以在一轮中修理。   

违反规则4-3b或c的处罚:     

取消资格。(不正当延误-见规则6-7)

4-4.十四支球杆的限度  

a.球杆的选择与补充  

开始规定一轮时球员的球杆不得多于十四支。他使用的球杆仅限于为该轮选择的球杆,除非他以少于十四支的球杆开始打球,如果他出发时的球杆少于十四支,他可以在总数达到十四支以前补充任何支。  

补充球杆必须是在不造成不正当延误的情况下进行(规则6-7),而且球员不得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自己打球而选择的球杆来补充自己的球杆或临时借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自己打球而选择的球杆。  
 
b.伙伴可以共用球杆  

伙伴可以共用球杆,但共用球杆的伙伴所携带的球杆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十四支。  

违反规则4-4a或b的处罚,不论携带的超量球杆数量是多少:   

比洞赛——在犯规被发现的洞结束时,要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处以负一洞的处罚以调整比赛状态。每轮中判为负的最多洞数:两洞。  

比杆赛——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加罚两杆;每轮中最大加罚杆数:四杆。 波基比赛和标准杆比赛-处罚方法同比洞赛。   

定分式比赛——见规则的注释1。   

c.多余球杆的不使用说明   

一旦发现任何由球员携带或使用的球杆违反了规则4-3a(iii)或规则4-4,该球员必须立即向比洞赛中的对手或比杆赛中的同伴比赛者发表不使用声明,在该规定一轮的剩余部分中该球员不得继续使用上述球杆。  

违反规则4-4c的处罚:取消资格。

规则5 球 

5-1.总则    

球员使用的球必须符合附属规则III中规定的规格要求。   

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要求球员使用的球必须是在由R & A发行的《符合标准的高尔夫球一览表》中有记载的球。 

5-2.附加物  

不得以影响其打球性能为目的在球上施加附加物。  

违反本规则5-1或5-2的处罚:取消资格。 

5-3.不适于使用之球  

如果一个球上有明显的切痕、裂痕或变形,则该球为不适于使用之球。如果只是单纯因为粘有泥土或其它物质、表面有划痕或擦痕、涂漆损坏或褪色,则不能视为不适于使用之球。

如果球员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有理由认为自己的球成为不适于使用之球,他可以不受处罚地将球拿起,以确认它是否不适于使用。  

在拿起球之前,该球员必须向比洞赛中的对手、比杆赛中的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宣布自己的意图并标定球的位置。然后,他可以在给予他的对手、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检查球以及观察拿起球和重放置球过程的前提下拿起球,在按照规则5-3拿起球时球不得被擦拭。   

如果该球员未履行上述全部处置程序或其一部分,他要被加罚一杆。   

如果在正在打球的一洞中球被确定为不适于使用之球,球员可以以另一只球替换,并将替换球放置在初始球原来所在的位置,否则,必须将初始球重新放置回原位。如果一个球员在规则不允许的情况下替换了球,而且对错误替换的球进行了击球,他要受到违反规则5-3的一般处罚,但不再按照本规则或规则15-2追加处罚。    

如果因为击球而使球破裂成两片以上时,该次击球要被取消,球员必须在尽量接近初始球原来所在位置的地点打另一球而不受处罚(见规则20-5)。   

*违反规则5-3的处罚: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如果球员因违反规则5-3受到一般处罚,则不再施加按照本项规则追加的处罚。   

注:(1)如果对手、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希望对不适于使用之球提出申诉,他必须在球员打另一球之前提出。   

    (2)如果放置或放置回原位的球的初始球位被改变,参见规则20-3b。

(擦拭从球洞区上或按照其它规则拿起的球-见规则21)

规则6 球员的责任

6-1.规则  

知晓规则是球员和他的球童的责任。在规定一轮中,对于其球童的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球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6-2.差点
  
a.比洞赛  

在有差点的比赛中,球员开始比赛之前应互相确认各自的差点,如果球员宣布了比他有权拥有的差点杆数较高的差点后开始比赛,且他宣布的差点会影响其给予或接受的差点杆数,他要被取消资格;反之,如果球员宣布了较低的差点,则他必须按已宣布的差点打球。  

b.比杆赛   

在有差点比赛的任何一轮中,比赛者必须保证在将记分卡提交给委员会之前把自己的差点填写在记分卡上。如果在提交记分卡之前没有填写差点(规则6-6b),或填写的差点高于其有权拥有的差点,而这将影响他接受的差点杆数时,在有差点的比赛中他要被取消资格;反之,如果他填写了较低的差点,则该分数有效。  

注:知晓应给予或接受差点的洞是球员的责任。

6-3.发球时间和编组  

a.发球时间  

球员必须按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开始打球。   

b.编组  

在比杆赛中,除委员会认可或批准改变编组的情况外,比赛者在一轮中必须自始至终在委员会安排的编组中打球。  

违反规则6-3的处罚:     

取消资格。(最佳球赛和四球赛——见规则30-3a和31-2)   

注:即使没有按照规则33-7的规定使免除取消资格的处罚正当化的理由,委员会也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0-3a和31-2)中规定,如果球员在他发球时间之后五分钟以内赶到发球地点并做好打球准备,对其未及时开始打球的处罚可以以比洞赛第一洞负、比杆赛第一洞加罚两杆代替取消资格的处罚。

6-4.球童  

球员可以得到球童的协助,但他被限于在任何时候只能有一名球童。  

违反规则6-4的处罚:     

比洞赛——在犯规被发现的洞结束时,要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处以负一洞的处罚以调整比赛状态每轮中判为负的最多洞数:两洞。   
 
比杆赛——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加罚两杆;每轮中最大加罚杆数:四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在犯规行为发生在两洞的打球之间时,处罚要施加在下一个洞上。    

当使用一个以上球童而违反了本规则的球员一旦发现自己的错误,必须保证在该规定一轮剩余部分中的任何时候不再使用一个以上的球童,否则,该球员要被取消资格。    

波基比赛和标准杆比赛-处罚方法同比洞赛。   

定分式比赛——见规则32-1b的注释2。  

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禁止球员使用球童或对球员选择球童加以限制。

6-5.球  

使用合格的球是球员的责任。每个球员都应在自己的球上做识别标记。
 

6-6.比杆赛的记分   

a.记录成绩   

在每洞结束后,记分员都应和比赛者核对分数并记录下来。在一轮结束后,记分员必须在记分卡上署名后将卡交给比赛者。如果由一名以上的记分员记录分数,每人都必须在各自负责的部分署名。  

b.署名和提交记分卡  

在一轮结束后,比赛者应核对自己各洞的分数,并与委员会一起澄清任何疑点。他必须确认记分员已在记分卡上署名,然后自己也在记分卡上署名并尽快将其提交给委员会。  

违反规则6-6b的处罚:取消资格。

c.记分卡的更改  

在比赛者将记分卡提交给委员会之后,不可以对记分卡进行任何更改。 

d.洞的错误分数  

比赛者对记分卡上记录的各洞分数的正确性负有责任,如果他提交的任何一洞的分数低于实际分数,他要被取消资格。如果他提交的任何一洞的分数高于实际分数,被提交的分数有效。   

注1:分数的加算和记分卡上记录的差点应用是委员会的责任-见规则33-5。    

注2:在四球比杆赛中,另见规则31-3和31-7a。

6-7.不正当延误;缓慢打球  

球员必须在没有不正当延误的情况下按照委员会可能制定的指南中的打球速度打球。在一洞结束后至下一洞发球区打球之前,球员不得有不正当延误。  

违反规则6-7的处罚: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波基比赛和标准杆比赛——见规则32-1a注2。    
 
定分式比赛——见规则32-1b注2。    
 
屡次犯规——取消资格。   
 
注1:如果球员在洞与洞之间不正常延误打球,他实际上是在延误下一洞的打球,除波基比赛、标准杆比赛和定分式比赛外(见规则32),处罚施加于该洞。    

注2:出于防止缓慢打球的目的,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制定有关打球速度的指南,其中包括完成规定一轮、一洞或一次击球所允许的最长时间限制。   

仅限于比杆赛中,委员会可以在此条件下将本规则的犯规处罚修改为:     

第一次犯规——加罚一杆;     

第二次犯规——加罚两杆。     

屡次犯规——取消资格。

6-8.打球中止;恢复打球  

a.被认可时  

球员不得中止打球,除非:     

(i)委员会暂时中止了打球;

(ii)他认为有来自雷电的危险;

(iii)他正在就疑点或争议寻求委员会的裁决(见规则2-5和34-3);

(iv)有诸如急病等其它适当的理由。   

恶劣的天气本身不是中止打球的正当理由。  

如果球员未得到来自委员会的特别许可而中止打球,他必须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如果他这样做了而且委员会认为其理由充分,该球员不受处罚。否则,该球员要被取消资格。  

比洞赛中的例外:经协商同意中止比洞赛的球员们不是被取消资格的对象,除非他们这样做使比赛被延误。   

注:离开球场本身并不构成打球中止。  

b.委员会决定暂停打球时的处置程序  

当打球被委员会暂停时,如果比洞赛的球员或比杆赛中同组的球员是在两洞打球之间,在委员会指示打球再开始之前,他们不得恢复打球。如果已经开始一洞的打球,他们可以立即中止打球或继续该洞的打球,但不能有任何延误。如果这些球员选择了继续该洞的打球,允许他们在结束该洞之前中止打球。无论任何情况,在该洞的打球结束后必须中止打球。   

当委员会宣布重新开始打球时,球员必须恢复打球。  

违反规则6-8b的处罚:      

取消资格。   

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在有潜在危险的场合,必须按照委员会暂停打球的指示立即中止打球。如果球员没有立即中止打球,除规则33-7规定的可以免除该处罚的情况外,他要被取消资格。    

c.打球中止时拿起球   
 
当球员按照规则6-8a中止一洞的打球时,仅限于委员会决定暂停打球或有充分的理由拿起球的场合,他可以将自己的球拿起并不受罚。在拿起球之前,球员必须标定球的位置。如果球员在没有委员会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中止打球并拿起球,在向委员会报告时(规则6-8a),他必须报告拿起球的事实。  

如果该球员在没有拿起球的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拿起球,并且在拿起球之前没有标定球的位置或没有报告拿起球的事实,则他要受到加罚一杆的处罚。  

d.打球被恢复时的处置程序  

打球必须在被中止的地方恢复,即使重新恢复打球是在下一天进行。在恢复打球之前或恢复打球时,球员必须采取以下处置程序:   
 
(i)如果按照规则6-8c有权拿起球的球员已经拿起了球,他必须将一个球放置在初始球被拿起时的地点。否则初始球必须被放置在其被拿起的地点;   

(ii)如果按照规则6-8c球员有权拿起自己的球但他并未这样做,他可以将球拿起、擦拭并重放置球,或者将一个替换的球放置在初始球被拿起时的地点。在拿起球之前,他必须标定球的位置;或   

(iii)如果在打球被中止的过程中球员的球或球标被移动(包括被风或水),球或球标必须被放置回初始球或球标被移动前所在的地点。  
 
注:如果要被放置球的地点无法确定,则必须估计出该地点并将球放置在该点。规则20-3c的条款不适用。   

*违反规则6-8c或d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如果球员因为违反规则6-8d而受到一般处罚,按照规则6-8c的附加处罚不再追加。

规则7 练习 

7-1.一轮之间或两轮之间的练习   

a.比洞赛   

在比洞赛的任何一天,球员都可以在一轮开始之前在比赛球场上练习。  

b.比杆赛  

在比杆赛任何一天的一轮或延长赛之前,比赛者不得在比赛球场上练习或以滚动球、摸擦或抓挠的方式测试球场内任何球洞区的表面。  

在进行连续数天的两轮或两轮以上的比杆赛时,比赛者不得在各轮之间在仍要进行比赛的任何比赛球场上练习或以滚动球、摸擦或抓挠的方式测试该球场上的任何球洞区的表面。  

例外:在开始一轮或延长赛之前,允许在第一洞发球区上或其附近练习推击或近距离切击。违反规则7-1b的处罚:    

取消资格。   

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禁止在比洞赛的任何一天在比赛球场上练习,或者允许在比杆赛的任何一天或各轮之间在比赛球场或球场的一部分(规则33-2c)上练习。

7-2.在一轮中  

球员不得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进行练习击球。在两洞打球之间球员不得进行练习击球,但他可以在以下区域或其附近进行推击或近距离切击:  
 
(a)在刚打完之洞的球洞区上

(b)在任何练习球洞区上

(c)该轮要打的下一洞发球区上。但是不得在障碍区内进行练习击球,并且不得造成不正当延误(见规则6-7)。   

在一洞的持续打球过程中,其结果已被决定的击球不是练习击球。  

例外:当委员会暂时中止打球时,球员可以在打球恢复之前进行(a)本规则规定的练习,(b)在除去比赛球场以外的任何地方的练习,以及(c)委员会另外许可的练习。 违反规则7-2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对在两洞打球之间犯规的处罚将施与下一洞。  

注1:练习挥杆不是练习击球,球员在不违反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在任何地方进行。 注2: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禁止:   

(a)在刚打完之洞的球洞区上或其附近进行练习

(b)在刚刚打完之洞的球洞区上滚动球。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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